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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含修缮,下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预防腐败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纪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学校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建设工程的重要报批、工程的概算(预算、预算审核)、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开工之前的备案手续、工程监理和跟审的招聘、设计变更的技术讨论和变更设计会审、隐蔽工程的签证、报批与核准、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工程竣工验收、资金的支付与结算等环节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做到资料完整,依据充分,经得起检查。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由招标办公室提出建议,招标委员会研究确定,招投标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规定,切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纪律要求,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约束。不得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严重政治问题的演说、声明;不得搞团团伙伙及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得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学校党政做出的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依程序报告;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参与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不得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得违反公务管理规定,决定或者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集资筹劳、摊派费用;不得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不得对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活动;不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确实无法当面拒收或无法事后退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必须坚持“限时、实名、说明事由”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事的党员干部在一个月内向纪检部门如实报告并上交,同时填写《重庆市党员干部上交礼金登记表》。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政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名称: (建设单位)
乙方名称: (施工单位)
丙方名称: (监理单位)
丁方名称: (跟审单位)
一、甲、乙、丙、丁四方在实施具体工程建设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四方工作人员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甲、丙、丁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索要、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馈赠礼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接受乙方的宴请、请钓、旅游、健身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以打“业务牌”等形式变相接受乙方的钱物;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领取报酬;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指定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某种材料和设备。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甲、丙、丁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评标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贿;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邀请甲、丙、丁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请吃、请钓、旅游、健身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甲、丙、丁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变相送钱物;不得为甲、丙、丁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发放报酬。
四、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丙、丁方人员,被检举揭发,经核实受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按相应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中违约责任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且五年内不得参加甲方任何有关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向乙方索贿或变向索贿,乙方有权检举揭发,甲方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丙、丁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向乙方索贿或变相索贿,乙方有权检举揭发,视其情节轻重要求丙、丁方批评教育、撤换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丁方承担。
七、甲、乙、丙、丁四方负责人均应分别加强对各方人员进行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赠送、贿赂、索要、收受行为发生。
八、此协议与工程承包合同一并签订,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丙、丁方各一份,以相互监督。
九、本协议自四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
甲方单位:纪委办公室(公章) 部门负责人: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负责人;
丙方单位:(公章) 丙方负责人;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