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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招投标工作廉政守则

发布时间:2019-01-24 14:24:30

为规范学校在物资采购、基本建设、维护修缮等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按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守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中纪委和重庆市、市社党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切实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以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得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和支付资金。

第三条 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投标方的投标评估采取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竞标方数量。不得私下交易、明招暗定或走过场,不得与投标方串通,限制、排斥其他投标方公平竞争。

第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如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亲戚关系等可能影响招标结果公正的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和招投标工作的信誉。严禁接受投标单位或由投标单位支付费用的吃请、娱乐、旅游或回扣、有价证券或各类可能影响公正招投标的活动,与投标单位的工作往来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严禁私下接触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禁收受中标方的回扣等好处或以任何形式向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索取贿赂,索要、收受回扣和礼品。

第六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招标准备期间和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方私下交流接触,不得透露招标项目中要求保密的标底、招标项目的内部预算,不得透露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严禁与中标方串通,假估冒算,骗取资金。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替投标单位向招标工作人员打招呼或作出暗示,不得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制定及发布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倾向性、排他性的内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九条 要遵守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不得推销、指定工程材料、物资等。如确有必要,参与采购人员应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定的采购方式。对于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招投标办公室要在遵守招投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特点、要求和具体情况,在充分比较、科学论证、认真听取专家小组和用户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再由招标办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答复、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招投标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私自销毁。

第十二条 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应依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招投标规定,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坚持原则、照章办事。领导干部对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下属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违反廉政守则的人员将给予告诫或取消其参加招投标工作的资格;对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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